摘要

是否体现地方特色普遍被认为是衡量设区市地方立法质量的标准。目前各种理论研究对立法实践指导不足,未解决理论研究和实务之间的张力。立法草案起草部门一方面陷于对"地方特色"理解的困惑,一方面不断迎合"地方特色"的各种不同理解。本文通过分析,提出设区市的地方立法体现地方特色,从认识论上应当脱离形式特色立法观,转向目标特色立法观,以期为设区市的立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 单位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