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在为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对个人信息违法收集、非法买卖等越来越多的侵权现象。《个人信息保护法》允许对个人信息保护适用公益诉讼制度,但并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构,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该制度的构建主要从明确构成要件、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和明确赔偿金的归属和适用三个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