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概股主体赴美上市存在内容涉密、体量聚合的数据安全风险来源。美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对该主体的监管,影响着我国数据安全。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虽有助于弥合审计监管分歧,但仍存在数据安全风险,并可能出现监管矛盾。故此,检视我国现有的相关监管规则,建议我国健全对中概股主体数据安全风险的前置预防与后续追踪机制,实现对数据风险的周延性监管;针对数据安全风险来源,实施差异化处理,完善宽严有别、各有侧重的数据出境安全风险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