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期纠正是存款保险制度实现“风险最小化”目标的重要手段,而监管权又是实现早期纠正效果的基础保障。本文通过论述我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以及银行监管权的现状、关系以及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经验,得到“监管权为早期纠正权底色”这一结论,并由此建议从法律层面着手,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监管重心与边界,明确早期纠正职能并探索中国特色早期纠正措施,赋予相应的监管权以保障早期纠正严肃性,构建“非纠正即接管”的处置触发机制并进一步优化金融监管布局,确保存款保险及早期纠正的定位和目标的实现。

  • 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