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推行诉讼化审查逮捕制度,提倡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同时听取侦辩双方的意见。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拒绝辩护律师查阅与逮捕相关的卷证资料,辩护律师无法针对提请逮捕的事实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阅卷权问题成为诉讼化审查逮捕程序中的核心问题。辩方阅卷权问题也曾是德国审查逮捕程序中的争议问题。德国于1999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刑事诉讼法,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中的阅卷制度,规定阅卷范围、阅卷主体、阅卷限制、侵犯阅卷权的救济和羁押中强制辩护制度等。德国审查逮捕程序中的阅卷制度可供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