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粤人社规[2019]29号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阶段性下调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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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