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两大理论基础:诉讼标的与既判力的研究起步较晚,认识不够深入,使得该原则在适用范围的界定上出现了争议。结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该原则应体现既判力和诉讼标的两大基础理论的内在要求与约束,即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判,同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实重复提起诉讼。在内涵与本质上,理顺一事不再理原则中安定与公平的关系,才能体现该原则的整体价值。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