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由要素禀赋以及要素投入差异而导致的成员异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倾向于稀缺要素所有者的产权安排和治理机制,是尊重社员要素禀赋和要素贡献差异的有效率的制度设计。因此,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不能纠结于实践中的合作社制度设计对传统合作社原则的偏离,只要这种偏离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就应该得到充分尊重。成员异质性背景下的合作社治理机制应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它能在不伤害稀缺性要素所有者积极性的前提下,确保一般社员的利益不被核心社员所侵占。相应地,成员异质性合作社治理的关键问题不是对稀缺要素所有者社员权利的绝对削减,而是通过不断提升一般社员的合作参与度和监督能力,实现对核心社员权利的相对约束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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