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添加历来是食品安全犯罪治理中的疑难点。当前非法添加类犯罪案件具有案发数量高、危害对象广泛、添加物质种类繁杂的特点。按照非法添加行为的表现形式与危害性质,可将其划分为“禁止添加类”与“限制添加类”两类。法释[2021]24号司法解释对非法添加类犯罪刑事规制体系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传递出科学规制、精准打击的理念。但当前非法添加类犯罪刑事规制体系仍然存在刑事入罪标准不明、罪名适用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对此,在行政与刑事规制之间,应当打破科技标准与法律规范的壁垒,参鉴科学研究作出法律拟制,在当前司法解释仅定性的基础上以定量方式明确划定行政与刑事规制的界限;在刑事规制界域内,应基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三条和一百四十四条之间的层次性、竞合性与包容性,进一步明确“限制添加类”“禁止添加类”及“所涉非法添加物毒害性尚不明确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逻辑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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