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恶意不兼容"被认定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过程中存在"恶意"如何认定、恶意不兼容项与干扰项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是否需要考虑实施不兼容行为者的市场地位等争议,对本项的适用性提出了挑战。就总体适用思路而言,是否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兼容属于自由竞争的范畴,经营者通常情况下并不负有兼容义务,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只有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且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具体适用思路而言,综合现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例可以归纳出如下步骤:首先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其次判断被不兼容者是否因不兼容行为而遭受损害,包括对象要件、行为要件、手段要件与方式要件;最后判断不兼容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即实施不兼容行为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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