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刑民互动"思维审视表见代理型合同诈骗案件,在民法上,遵照民法上促进交易顺利进行优先的规范目的,涉犯罪合同并非当然无效,承认合同效力更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并保护财产安全。以此为基础,在刑法上,应当利用新型三角诈骗类型全面评价犯罪事实,即具有处分权限的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却导致第三人(被代理人)遭受财产损失。受骗人和被害人的分离并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同样是有处分权限的人处分财产,区别在于,在表见代理合同诈骗中,基于表见代理民事法律关系,最终财产损失由第三人(被代理人)所承担。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