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涉案件的调查工作是监察调查实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由于监察法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对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理解出现分歧,目前盛行的合并吸收模式就是这种理解分歧的产物。然而,合并吸收模式的法理正当性严重不足,采用该模式将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使监察机关收集的部分证据的证据能力面临质疑。未来互涉案件的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专案组模式为原则,以分别调(侦)查模式为例外。如果被调查人涉嫌的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较为复杂,而且与职务犯罪关联性强,后续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有串供毁证、妨碍侦查之虞,则应当采取专案组模式,由监察机关牵头,吸收公安侦查人员加入,联合调(侦)查。如果被调查人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与职务犯罪关联性不强,犯罪事实简单,容易查证,后续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并无毁证之虞,可以采取分别调(侦)查模式。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