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初土地产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常常会面临对民俗习惯的认定与适用问题。民俗习惯发挥着辅助司法、稳定民间土地产权秩序的重要作用。民初在具体的土地产权行政审判中,法官一般以民俗习惯与案件的直接相关性为准用标准,以民俗习惯的真实性核验为裁判的必经环节。究其原因,民初法官注重的是土地产权行政审判中民俗习惯的客观事实证明作用,而非民俗习惯的法效力。当下我国在行政审判实践过程中,对民俗习惯仍须高度重视。深入挖掘分析中国近代土地产权行政审判实践对民俗习惯的适用及其历史原因,将为现今的行政审判实践提供历史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