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系统观念指导人工智能刑事立法具有理论优势,能够避免“技术决定论”在主导立法中走向极端,避免立法决策顾此失彼。在系统观念的指导下,人工智能刑事立法应坚持“三个统筹”:一是统筹安全和发展,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保障人工智能的发展真正造福人类社会;二是统筹多方参与主体,在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现实基础下,应合理确定各方参与主体的刑事责任,确定适格被害人;三是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应在国内立法中遵循法秩序统一性,立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贯通国内立法与涉外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