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滥用是权力的天性,公司权力亦然,故须规制。现行公司法构建的控权机制具有避免直接介入公司权力行使过程以保留权力弹性空间的共同特点,但效果有待补强。应当引入针对公司权力行使过程的控权视角。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公司法贴合公司权力的权力属性,能补强公司权力控制机制,符合该原则的规范本旨和发展趋势,能通过求真、整合和控权功能的发挥优化公司权力的行使,也具有经济效率和合意基础,而且不会过度干预公司自治,从而实现控权和放权之二元平衡。正当程序原则融入公司法可从通知、中立、听证和说明理由四要素展开,与公司法的效率和商业秘密保护等价值追求相互协调。正当程序原则的违反包括实质违反和形式违反两个层面,会导致公司权力行使行为本身的瑕疵和具体权力行使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