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的使用”在商标法律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商标权利的取得、维持和救济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商标使用是否是商标侵权的前提和独立要件以及商标使用的判定标准颇具争议。因此,有必要结合商标法原理对商标性使用规则做进一步检讨和审视。除了将相关公众认知的来源指向作为核心区别因素外,还可以补充使用者的主观意图、商标主要功能这两个参考因素来辅助认定与说理。同时,在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中,商标使用情形认定不具有独立存在的空间,其作为部分案件商品或服务类似性判断的前置步骤,并不会影响类似性的成立与否。基于吉尼斯北京公司诉大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相关案情,文章认为原告的权益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虚假宣传与商标法领域驰名商标的反淡化行为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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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