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作用之发挥有赖于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干预体系。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适用状况进行梳理与比较分析,发现各国普遍追求少年司法体制的独立性,不同的少年司法体制各有其优劣。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预存在行政干预措施有效性不足、刑事司法干预有"重刑主义"倾向以及干预体系内部管辖范围划分不当等问题。但我国长期以来坚持兼顾教育与惩罚的混合干预模式较为合理,能够对构建层级式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干预体系起到实质性的指导作用。当前,可以在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层次鲜明、架构完整、适用灵活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社会—行政—司法"三元干预体系,即一般不良行为的社会干预体系、"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干预体系以及"严重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司法干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