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正式立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后经2007年修订,较好地推动了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进步发展。然而进入新时代,随着高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及其带来的社会变迁,日益显现出严重缺陷,即高新科技规律认识的不足,权利义务规定的模糊,科技风险防范的单薄,市场激发机制的抽象,以及评价机制的不尽合理,等等。为此,其制度调适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尊重高新科学技术发展规律、防范高科技风险、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激发市场活力和合理科学技术评价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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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正式立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后经2007年修订,较好地推动了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进步发展。然而进入新时代,随着高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及其带来的社会变迁,日益显现出严重缺陷,即高新科技规律认识的不足,权利义务规定的模糊,科技风险防范的单薄,市场激发机制的抽象,以及评价机制的不尽合理,等等。为此,其制度调适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尊重高新科学技术发展规律、防范高科技风险、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激发市场活力和合理科学技术评价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