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夫妻间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化,通过订立财产协议来明晰财产关系成为很多人的选择,然而现有立法的不明确及司法判决的不统一使得该问题有很大研究必要。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应与夫妻间赠与行为相区分,实质为夫妻财产制约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所带来的物权变动系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法律效力上内外有别,应加以区分。申言之,于内部,因不涉及交易安全,应当肯定物权变动。于外部,因缺少公示,为保护交易安全,未经登记(交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不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监护人、代理人、继承人。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