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和处置作出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职务犯罪案件因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不同而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出现了适法冲突。产生冲突的原因在于监察法坚持重点治标和以社会危害性为司法标尺,以及监察机关的调查具有超出个案意义的复杂考量。解决这一适法冲突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调整以社会危害性为根基的惩治腐败理念;其次,以常态社会为基础构建法治化反腐败机制;第三,取消监察法对审查起诉程序中有关制度的规定,使监察法回归到其所应调整的法律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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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