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向科研合同既呈现出计划管理的行政主导特征,又蕴含契约自由的私法内涵。因此,其法律属性的定位引发了“公法属性说”与“私法属性说”两种不同观点的论争。在公私分立视野下,对纵向科研合同的属性界定受制于“非公即私”式的固定思维模式中,无法找寻适切的理论阐释路径,不利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有效执行。基于德国法的双阶理论,以公私法协同的视角全面审查纵向科研合同制度中的多重法律关系,可以确立公与私的双重属性构造,从而有效化解现有学理争议。在明确了合同属性的前提下,可通过合理设置合同内容、强化多元主体共治监管体系,以及引入阶段性混合救济机制等方式,来修正和完善纵向科研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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