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关于发现漏罪的并罚问题,但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发现"二字的理解问题进行细致的阐述。对于漏罪的发现主体与发现时间点主要有法院发现说、最早发现说两种学说,最早发现说既能够解决《刑法》第七十条在适用时存在的疑问,又符合刑法的目的,同时有利于贯彻刑法思维,故应得到肯定。从《刑法》第七十条的背后原理来看,应当承认侦查机关更适合作为漏罪发现的主体,侦查机关发现漏罪的时间即为漏罪的发现时间,以此为漏罪发现的标准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