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现代化是刑事诉讼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依次可分为以被追诉人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第一次现代化和以契约化为取向的第二次现代化,涉及制度、主体、观念三大要素。刑事诉讼基本人权的立法需求、制度与观念存在张力、倒果为因的认罪协商由表及里构成了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逻辑起点。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应以“司法规律论”为研究范式,要立足传统、观照实践,思考如何通过借力与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刑事诉讼制度、主体、观念的全面转型。中国式刑事诉讼第一次现代化以确立基本人权为核心,第二次现代化以确立认罪选择权为重点。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全面展开,既要以法典化推动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也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促成主体观念现代化,关键在于“以文化人”,实现刑事诉讼各主体的现代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