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公安和司法机关应当以不同于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理念办理这类案件。然而在实践中,办案人员深受传统办案理念的影响,往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关注焦点,以推动刑事诉讼进程为工作导向,以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方式取证和运用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公安和司法机关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国家责任原则为指引,尽快转变办案理念。在理念转变的基础上,公安和司法机关应当积极调整思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方式办理这类案件,并充分履行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国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