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因受消费者欢迎而普遍存在,却损害在先经营者利益。法院普遍裁判模式为认定正当商业模式值得保护,判定屏蔽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做法忽略竞争损害存在的中立性,忽视评判时应当考虑的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当前裁判模式的不足之处,剖析竞争所涉多元利益,建议在广告屏蔽案件中,以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量所涉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以比例原则作为利益衡量方法的工具,重新审视互联网领域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并结合具体案例提出可操作性的思路方法。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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