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侦查具有非封闭的概念属性和解释逻辑,既包括了传统侦查活动中对大数据的一般应用,也包括基于强调数据相关关系和不特定筛选结果所呈现出的数据化侦查和预测型侦查。厘清大数据侦查的底层逻辑是解决大数据侦查规制的基本前提。对于使用大数据的传统侦查活动,仅需要现行的侦查规范予以限制,而在数据化侦查、预测型侦查等场合,大数据侦查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是间接且隐含的,其规制路径更应当重视“前端”数据搜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大数据侦查的规制应当从侦查的规范性以及大数据的技术规则两个角度进行建构,在既有的法律约束规则之外,技术合规性、数据来源正当性和数据清洁度,是大数据侦查规制路径的建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