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增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解释在中国刑法学界并未充分展开,驾驶人员的反抗行为是否该当于本罪第二款、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是否属于作为义务的履行是不明确的。应以客观层面为重心,考察本罪法益危险的发生过程与妨害人之妨害行为所导致的履行得当驾驶义务可能性的降低或丧失。在抢控型下,将反抗行为认定为作为义务的履行,在作为可能性有残余时,限缩第二款的成立范围于完全放弃得当驾驶义务的情景中。而在暴力型与抢控+暴力型中,因反抗行为兼具了履行作为义务与正当防卫的双重性质,要以更加严格的方式对第二款进行入罪上的限缩。通过排除驾驶人员主观层面的判断方式,合理认定驾驶人员反抗行为的性质与第二款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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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