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我国先后对《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作了修订,但是食品安全犯罪的行刑衔接仍然存在不畅的问题。行刑衔接的内涵,应当同时涵盖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目前,两法在客体、对象、主体以及法律后果方面仍然存在衔接缺位的地方,需要通过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适度扩展刑法的处罚范围和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刑罚的规定对实体性衔接进行建构;同时,针对程序性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则应当从技术性和制度性两个层面具体展开对其建构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