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各国竞争法的规定来看,对于严重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刑事责任是大趋所趋。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对垄断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缺乏,仅限于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刑事责任,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则较为分散、不成体系。本文认为,应在统一竞争立法的前提下,妥善规定竞争法的刑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