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刷单行为逐渐呈现产业链趋势,以共同犯罪为其主要形态。在刷单行为涉及的一般共犯中,需要区分刷单帮助人的不同身份,从而准确把握其主观形态,需要将零散的非职业刷单人剔除出处罚范围;在刷单行为涉及的片面共犯中,需要将主犯与片面共犯分别认定,并区分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刷单行为涉及的中立帮助犯中,需要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全面性考察,从而将一部分看似起到帮助作用的日常生活及业务行为剔除出去。此外,在刑事立法上需要考虑刷单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罪量要求;在刑事司法上需要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相结合对与刷单行为相关的罪名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