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持续深入的过程中,缓刑不仅成为法院确认企业开展有效合规整改的激励手段,更与合规考察期耦合形成独特的考察型合规缓刑制度,兼具合作性与制裁性。我国合规缓刑实践与美国的企业缓刑及法国的合规附加刑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却反映法院参与企业犯罪治理的不同导向。我国合规缓刑的实践探索充分体现“全流程合规”的理念,有利于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特定条件下能够更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将合规缓刑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单位兼具规范融贯性和实践必要性。未来,应以合作式理念为基础构建我国的合规缓刑规范,注重发挥制度的激励和制裁效果;明确适用主体和条件,区分一般和特别义务;建立更加完善的审查和考察评估程序;与合规不起诉等前置激励手段形成阶梯式从宽体系,充分释放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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