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自认效力以“免证效”为中心,彰显其诉讼促进的机能。从相关规定的发展历程来看,自认效力规范具有拘束力单向性、撤销事由片面化的不足。鉴于此,自认效力体系应契合辩论主义,并构建以“审判排除效”为核心的三元结构;自认效力规范需要修正,在强化自认法院拘束力的前提下,明确其适用限度;在保留自认“与事实不符”撤销事由的前提下,通过证明违反真实来推定重大误解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