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刑交叉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是长期困扰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民法与刑法的不同价值功能,决定了民刑交叉非但不是二者应然效果的简单相加,相反却导致了民、刑两种责任发生抵牾,从而造成效果限缩,弱化了各自本应发挥的作用。在实体处理上,犯罪构成尽管与民事法律关系存有一定关联,但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获得否定性的效力评价。在程序选择上,"先刑后民"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应予摒弃,并建立以"刑民并行"为处理刑民程序冲突的基本原则,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例外的诉讼程序。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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