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邓照华案的争点之一是针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第44条直接强制执行和第50条代履行执行之间的适用问题。该争点产生的根源在于第44条在一般强制执行程序基础上,确立了对行政执法要求更为严苛的特别程序。传统的代履行理论中,代履行包括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自2011年《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直接强制执行成为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的一般执行方式,只有满足法定的代履行适用条件时,代履行方可在该领域适用。但是实践中行政机关滥用代履行以逃避《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程序性规制。在解释论的边界内,因第44条和第50、51条的构成要件存在交叉竞合,文义解释方法无法解释两者的适用关系;在体系解释的框架下,通过分别审视第44条和第50、51条的立法布局和程序要件,证立第44条哪怕在实施代履行时也应以特别条款地位得以适用的结论。同时目的解释方法从双方条款的立法目的角度,再此验证了新解释方案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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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