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案件在判断不正当竞争时,会从竞争关系、竞争利益和竞争损害三方面进行考虑,数据抓取案件在这三个方面呈现出需要额外考虑的因素,值得进一步分析和优化。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当确立一个合理的边界,同时避免原告对数据的绝对垄断,为数据产品的后续发展提供创新创造的空间。在判断数据抓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以顺位优先的方式认定直接竞争关系与间接竞争关系,考虑原告收集和使用数据的正当性以及被告在抓取数据后使用数据行为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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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