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商鞅变法颁布分异令,要求百姓"分异"后,原则上每一户中只有一个成年男子及其妻子与未成年子女。百姓"分异"的过程包含别籍、析财两个部分。秦汉官府以加倍征收户赋作为不"分异"家庭的惩罚,同时在百姓"分异"后,按规定授予一定数额的田宅,以此督促百姓分户并保证官府户赋的征收。但由于作为惩罚的"户赋"数额较小,加倍征收之后,惩罚力度仍不大。因此,尽管秦汉官府积极推行分异令、促进百姓分户,但主干家庭乃至联合家庭依然存在,秦至汉初并未完全形成由核心家庭组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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