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外滩"地王"案涉及到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国内5家境外上市公司的7家关联企业。本案原审判决被告败诉,争讼交易无效,相关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原状。判决理由为被告规避《公司法》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目标公司章程、相关合作协议的特别约定,通过转让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取得目标公司股权,最终结果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这一判决蕴含着法律解释学和法律经济学双重视角的二维解析,只是前者理由牵强附会,后者缺乏损害交互性思维,未能解决究竟允许谁损害谁的产权界定问题,因此个案本身及其普适意义均需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