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现实紧迫性依然存在,对其新近之小改予以理性的审视,定会对其全面修改有所裨益。修法目的具有明显的功利性、修法过程的民主性始终不足、修法背后的轻程序倾向强势存在和修法方式的科学性严重缺失是《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的四大瑕疵。《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须以此为鉴并设法予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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