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际出资人在未取得另案确权裁判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阻却显名股东的债权人对股权的强制执行,实践和理论观点不一,亟须统一裁判规则。经解释后的委托代理说符合股权代持中各方权利义务安排,应区分公司知情的股权代持和公司不知情的股权代持,在此基础上根据《九民纪要》第28条的精神认定股权的实质归属。当权利外观即工商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即股权实质归属不一致时,外观主义便有适用的空间。外观主义的本质是信赖利益保护,其适用并不局限于交易领域,对此应严格区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当第三人为善意时,非交易第三人和执行第三人均可受到外观主义的保护。股权代持执行异议之诉问题,实质上是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衡量的问题。为寻求既符合法律规范逻辑,又能解决实践问题的规则,应从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股权的实质归属、第三人是否善意等方面依次进行审视来判断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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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国家法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