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学理解自然资源基础概念是正确讨论有关法制问题的前提。开展资源法学研究首先要搞清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市场属性。乌木(阴沉木)应当是"木",是"树木遗骸",是土地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依据"木随地走"的原则,乌木应归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建议开展"人文利用型自然资源"法制(法学)建设。按照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人文利用型自然资源要进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