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已经确定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之后可以从宽处理,但这种程序性激励的从宽后果并没有在实体法上得到追认。认罪认罚从宽虽兼具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属性,却无法获得与自首、坦白等法定情节的同等法律地位。试点过程中"程序从简有余、实体从宽不足"的弊病在全面施行之际仍然存在,并随着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而不断放大。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帮助的"缺乏实质化"并不会因辩护律师的身份获得而明显改观。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的"议刑权"无法与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的"求刑权"等质齐观。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实施与健康发展,应当在《刑法》中将认罪认罚确立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控辩审三方需建立沟通机制,确保认罪认罚的量刑法律后果在司法机关形成共识。律师应加强量刑辩护预期管理,树立针对不同程序区分辩护的格局观。法院应当坚守量刑裁判的主导权,强化对文书量刑部分的充分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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