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传统的公共产品理论相悖,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单一的政府供给出现了低效率和无效率,决定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应当多元化,借鉴国外的经验,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不是唯一的,从组织形态上看,农村社区、私人(企业)和非营利组织都可以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政府必须营造一种有益于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主体多元化制度安排的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充分调动各种供给主体的积极性和优势,加快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