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理优化央地金融监管分权是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权效率的逻辑起点。基于剩余监管权理论而建立的传统地方金融监管权面临着权力属性与边界不明、权力主体设立和权力运行手段法治保障不足、监管方式滞后以及对金融结构法律调制的忽视等方面的问题。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应以结构金融法理论规训和指引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法治化重构。结构金融法理论将最优金融结构作为金融法律调制的法治锚,以最优金融结构作为金融法调制金融市场的指挥棒和试金石,通过法律的理性哲学,充分动员作为领域法学的金融法的各子部门法以其独特的部门法实施机制,对实际金融结构进行科学的法律调制。基于该理论,应当让地方金融监管权回归原生性权力的法律本质,并从权力属性、权力主体、权力结构、监管方式、监管协调机制等方面,为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运行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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