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简介]申请人:郑某。被申请人:某企业。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1年7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生产副经理,月工资44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被申请人按每月1402元标准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201 1年1 1月申请人因工受伤,住院治疗42天。2012年5月16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12年11月23日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的月工资4400元标准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申请人工伤待遇损失,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9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200元;2.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