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法规范的杂糅性质导致其独立性备受质疑,不过经济法学者在法律条款解释适用过程中已经尝试为其注入经济法解释论逻辑。“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问题的学术论争揭示出不同部门法解释论及其背后的方法论立场差异。民法学者的否定态度坚持了个体利益、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立场,经济法学者的支持态度体现了从整体出发、为整体利益服务、落实整体责任的整体主义方法论逻辑。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自觉应用不仅促成了“知假买假”问题上的最低学术共识,而且有助于为经济法体系中体现不同部门法特性的实体规范之适用提供独特的解释论内涵,使私人实施和公共实施之经济法解释范式创新获得解释论层面的支撑,经济法的独立性危机可望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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