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让与担保已经成为了我国民商事法律主体进行融资的手段之一。但由于涉及新物权的设立以及对所有权内容的限制,让与担保无法产生确定的物权效力。各地法院对此也存有解释冲突。而根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以及合意亦可成立信托行为,进而成立信托法律关系。即,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移转给债权人,由后者按照约定,为了受益人(债务人)的利益以及特定目的,管理、处分财产。在信托法的视角下,当事人的合意能够与物权法定原则相协调,进而能够使担保功能实现,同时可以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妥当解释。作为非典型的担保物权,其并未被法律所规定,同时,立法者也大概率地不会将其规定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物权编之中,对物权法定原则也不会进行缓和。在这种背景下,从现行法的角度解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就更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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