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检察机关拥有两大核心权力,一个是侦查监督权,另一个是公诉权。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针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起诉程序问题,我国主要采取的是"捕诉分离"的工作模式,但在部分地区进行了"捕诉合一"的试点的工作。本文先论述了我国捕诉模式的历史沿革,又论述了"捕诉合一"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最后,对"捕诉合一"制度的建立,提出笔者的一些拙见,使"捕诉合一"机制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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