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既往观点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要件之论述存在诸多误区。这具体表现为,罔顾“等价”和“等置”的概念之差将二者混为一谈,抑或无视等价性要件的初始意涵而盲目对其赋予了可独立担负起限定不作为犯处罚范围的机能。基于对狭义等价性要件的概念源流考略,其功能定位理应是于举止关联犯的场域对不作为是否具有匹配相应举止不法的正犯性予以检视。在后续理论发展中,等价性虽渐渐沦为了徒有要件之名而无要件之实的思维方式,但仍可在涉及以背反举止方式而实现的情报传播犯以及不作为的参与等问题中为我国司法实务提供一个崭新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