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程序的协商性处理是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在德国主要表现为刑事协商制度。现有的德国刑事协商包含程序停止、处刑命令与认罪协商三种类型,其自生自发于司法实践,在法官的实质影响下,流转于合意与妥协之间,形成层次化的协商机制。随着刑事协商的兴起,在诉讼价值层面,德国传统的实质真实主义逐渐妥协,开始引入合意性的价值因素,其动因在于诉讼经济,通过处分权主义的有限引入,创设基于合意的程序正义观,从而达致实用主义下的利益兼得。就诉讼构造而言,传统的职权主义也出现转型,开始有所保留地接受合意型的构造因素。在审前阶段,协商程序构造具有双重模式,表现为法官的强影响型与弱影响型;在主审阶段,协商程序构造则转变为法官主导下的弱三角结构。实质真实主义的妥协存在限度,合意因素需要受到实体与程序的双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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