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托幼服务供给本质上取决于人们对儿童属性的看法。如果儿童被视为私人物品,那么托幼服务的成本将由家庭承担。反之,如果儿童被视为准公共物品,那么单位或国家将分担家庭的托幼服务成本。从供给主体情况来看,家庭托幼、社区托幼和民办机构托幼是基于儿童属于私人物品的理念。单位托幼和公办机构托幼则是基于儿童属于准公共物品的理念。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让妇女更好地参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建设,托幼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由单位/集体提供。20世纪80年代以后,托幼服务的市场化改革将托幼成本转给家庭,主要是为了让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随着我国生育率的持续下降,普惠性托幼服务改革成为鼓励生育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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